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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整改不不到位,立案处罚!

2021-11-03 建筑资质代办 946 作者:考证青年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导读

11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

即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

已投保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保险的工程,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

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对未投保安责险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立案处罚。

同时,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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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整改不不到位,立案处罚!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2018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积极探索推行安责险制度,总体上有实质性进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整体推进进度与省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严格执行安责险制度,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我厅前期开展安责险专题调查的基础上,现就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安责险是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权益的强制性商业保险。投保安责险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快投保进度

即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已投保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保险的工程,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文件规定,明确参保要求,细化实操办法,规范承保行为,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投保安责险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立案处罚。同时,要将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挂钩。我厅已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不定期对各地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的互联互通,指导监督有关保险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履行事故预防服务责任,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故预防首要功能作用,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在满足市场有序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采用共保体的形式公开比选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要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承保信息管理、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理赔管理等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今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统计表》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叶侹侹,电话:0571-81050846。

附件: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统计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8日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整改不不到位,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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