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自即日起开展2021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含市政施工和劳务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企业总数的20%,同时对以下企业重点核查:
(一)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
(二)2018年以来全市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存在不合格工地的企业;
(三)2019年以来省厅第三方辅助巡查下达A类隐患通知单的企业;
(四)201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五)2020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法人的企业;
(六)2020年度申请资质增项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主要依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参照《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内容。
(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主要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规、标准要求,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内容。
三、核查程序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1月10日前,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延期申报资料指南》及本次核查重点内容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企业自查表)》(附件1)报所属县(市、区)住建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科(320室)。
(二)县(市、区)抽查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企业,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及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如实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主管部门检查表)》(附件2)。
(三)市级督查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住建局对有关县(市、区)工作进展进行抽查督导。
四、结果应用
(一)结果认定。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为主,统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定动态核查结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二者有一项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而无在建工程项目的,认定为基本合格。
(二)核查处理。对于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而项目现场安全条件不合格的,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经复核合格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给予1个月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标准,落实核查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是住建部门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建立核查台账,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条件,精准确定核查结论,严肃处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统筹组织实施。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与网格化监督、执法检查、暗访巡查等有机结合,提高核查的针对性和真实性。积极引导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通过核查推动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三)规范程序,强化对企服务。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动态核查工作,优化核查流程,简化核查资料,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或主动上门开展核查,让企业少跑腿。不得违规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核查条件,不得收取企业和项目任何费用。要充分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际,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人性化把握对受影响企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请将附件2、附件3及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陈小东,电话:0534—2239632;
电子邮箱:zlaqjgk@dz.shandong.cn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