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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时间,2020创业板龙头股一览表

2022-08-06 大全 95 作者:考证青年

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IPO办法》)等四项有关改革开放的规定。创业板注册系统。实施。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当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8条主要业务规则和18条配套规则、指引和通知。 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申请。需要提醒的是,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的正式实施时间有所不同。各市场主体需仔细查看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执行情况。

股票及相关基金涨跌幅放宽至20%,创业板增设退市风险预警

南都记者梳理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业务规则安排,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登记程序。深交所审核期为两个月,中国证监会注册期为1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小而快”融资的简易程序。

二、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期市值、营收、净利润等,制定多套上市标准,明确不盈利企业的上市标准,但一年内不实施.

三是坚持创业板市场定位,根据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特点,建立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第四,完善多元化IPO定价方式。 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询价及定价;保留直接定价方法。发行量低于2000万股(股)且无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盈利公司,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五、交易中,股票及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的价格没有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上下30%和60%两个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六、增加单个声明的最大数量。为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单最大挂单数量调整为30万股,市价单调整为15万股。

第七,新库存特殊标志。对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和协议控制结构的不盈利企业,分别增加“U”、“W”和“V”特殊标记。 IPO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字母为“N”;上市次日至第五日,证券简称首字母为“C”。

八、简化退市流程,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数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退市标准,公司因涉及财务指标被执行*ST后,保留下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也将终止上市。

九、强化风险预警,新增退市风险预警系统(即*ST系统)及其他风险预警系统(即ST系统),加强创新创业和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

十、优化减持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强制退市的特定主体减持力度。提高股权激励的灵活性,将激励股份或期权的总量从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高到20%。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四项规定

记者获悉,4月27日,证监会、深交所发布创业板改革征求意见稿。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有关创业板登记制度改革的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其中,修订后的《创业板首次上市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和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将发行条件中投资者可以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重要性原则。财务规范问题。

二是对注册流程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查全过程的电子化、公开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查透明度。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与承销的基本规则,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排除比例等事项也应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

完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条,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简化和优化发行条件,区分不特定对象发行和特定对象发行,区分各类证券再融资。条件等。

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共35条,明确了公司治理的适用原则和相关要求;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适当延长对未盈利公司的持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期;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大可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包括: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调整审核流程相关规定,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布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齐心协力检查。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制定和修订了《关于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的特别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等六部分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次发行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同时发布。

深交所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6月15日起开始受理IPO申请

此外,深交所制定和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计标准、减持制度、持续监管等。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创业板发行与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并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业务规则。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在梳理评估市场主体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后,主要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持续监管规则和交易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调整规则具体包括设立行业负面清单;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订完善审查时限要求,明确“三个月”时限要求;完善红筹公司等上市、退市条件

深交所表示,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受理在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下简称在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提交的相关申请; 6月30日起,受理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记者还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显示,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并且波动限制的比例是有限的。 20%。超过价格限制的声明无效。本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第一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采购订单价格不得高于采购基准价格的102%。

深交所表示,自《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发布之日起,若某创业板股票被发布风险警示,深交所将从股票发行之日起调整风险警告。 同时,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相关规定暂不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以深交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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